家庭看護工申請【步驟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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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前,應向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取得『聘僱資格』 初次聘僱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者: (第一次辦理或名下無外國人者)應於預定招募外國人前6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繼續聘僱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者: (名下有外國人者)應於聘僱期滿前4至5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備註: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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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備什麼資格才可以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欲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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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一】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 ||
被看護者應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
如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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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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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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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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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量表(申請外勞專用診斷書下載點) | ||
【資格二】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 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六個月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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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三】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範例) |
【資格四】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
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照中心理國內求才推介。 被看護者須符合下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1、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智能障礙 |
重度 |
3、植物人 |
重度 |
4、失智症 |
輕度 |
5、自閉症 |
重度 |
6、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
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
一、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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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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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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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繼父母、繼子女、
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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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繼祖父母與孫子女、
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步驟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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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辦理前,確認是否具備「雇主(申請人)資格」及「被看護者資格」, 確認後請依下列方式辦理,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長照中心。 【特別提醒】填寫【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時,申請人欄位請確實填寫 雇主姓名及可聯絡到雇主的電話,以利各縣市長照中心與雇主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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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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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 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評估結果符合者。 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後,評估醫院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交給雇主, 副本及「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於2天內郵寄至被看護者現居地之 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特別提醒】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評估日起1年內,請務必於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避免造成醫療評估過期失效,須重新開立診斷書;但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依規定 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60日內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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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 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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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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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重新招募免評案之被看護者(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步驟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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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後,可以找唐明外勞仲介作申請外籍看護之動作 | ||
本公司收集好下列文件再向勞動部提出外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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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要給仲介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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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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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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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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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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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照顧人的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或是 〝重度〞殘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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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 |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與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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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 (雇主需支付)
基本薪資
$20,000元
健保費
$1,329元
就業安定費$2,000元
災保法費
49元/月(季收147元/季)
49元/月(季收147元/季)
基本負擔
$23,378元
加班費
$2,668元(4天)
$3,335元(5天)
$3,335元(5天)
總薪資
$26,046元
$26,713元
$26,713元
外籍監護工 (外勞須負擔)
健 保 費
$426元
體 檢 費
$2,000元 ~ $3,500元 (依照醫院規定收費)
居留證規費
3年 $3,000元
服 務 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第三年每月$1,500元(年度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每月1500元。)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每月1500元。)
護 照
護照延期費,護照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印尼辦理換發護照費用$1,100元 ~ $2,500元,依地區不同費用不同。
印尼辦理換發護照費用$1,100元 ~ $2,500元,依地區不同費用不同。
回程機票費
每人約$8,700元 ~ $10,000元 離境1次單程機票,依時價將不同計費,
依國籍不同勞動契約會有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
依國籍不同勞動契約會有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
重入境機票費
約$14,000元 ~ $18,000元(來回)
重入境接機費
接送機費用單程$1000元,來、回$2,000元,偏遠地方另外計算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