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中文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印尼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菲律賓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越南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泰國版
自新冠疫情爆發後,除了政府訂定各項防疫措施外,事業單位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1 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生物性危害之預防措施分為:
◆ 環境預防措施:
一、污染源控制。
二、環境溫濕度控制。
三、空氣品質控管(整體換氣、局部排氣、負壓設置)。
四、環境衛生之維持。
◆ 人員預防作為:
一、遵守作業規範。
二、正確配戴個人防護具。
三、衛生觀念之重視。
四、健康檢查與管理。
五、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