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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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行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勞動部與產業發展署之分工為何?  A:
1.勞動部:申請案之資格限制及其法令規範、移工員額計算與核配、本國
勞工推介就業、移工引進程序與管理。 
2.產業發展署:基於製造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立場,協助勞動部就製造
業申請案件進行資格認定,以供該部核配移工參考。 
3.另有關非屬製造業者(如營造業、養殖漁牧、屠宰業、農業),非產業
發展署所轄業務,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動力發展署)協處,
聯絡電話:02-89956000。 
Q2.產業發展署受理「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案件」初審作業依據法令為何?  A: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雇主申請
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規定,產業發展署訂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以為案件審理依據。 
Q3.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如何遞送申請案件?  A: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
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相關案件申請疑慮請
逕洽勞動力發展署協處,聯絡電話:02-89956000。 
Q4.現行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案件資格限制為何?  A: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1
項規定,開放引進製造業特定製程(3K5級)移工申請案件,
其應符合附表5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資料查詢請逕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http://www.wda.gov.tw查詢)。 
Q5.申請案件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及其認定原則為何? A:1.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4款規定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如下: 
(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
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2)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款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
前款證明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以下簡稱401表或403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
(含設備全額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
影本進行查對,同時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3)申請時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除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外,
應檢附切結書,承諾購置之機器設備金額會列於首次申報401表或
403表之固定資產欄位,並於取得核定函達後3個月內,將401表或
403表送產業發展署備查。業者如未於期限內送件備查,或所送固定
資產資料與文件不符者,產業發展署將廢止原核定函。 
(4)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
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2.依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
認定原則如下: 
(1)機器設備應符合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
條第1項附表5指定製程為限。 
(2)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
但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 
(3)新購置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從事實際生產運作為限。 
(4)機器設備如屬一般租賃,非屬資本性租賃者,不予認定。 
Q6.申請案件行業別之認定原則為何?  A:依勞動部工作資格審查標準第24條第1項規定,案件行業別以工廠最主要
產品進行認定,如工廠具有多項產製品者,僅得依最主要產品進行單一行
業別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 
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須符合勞動部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4條第1項附表5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為限。 
2.依機器設備、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圖片及用途說明進行認定。 
3.申請A+(35%)等級之專業廠場者,全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事印染整
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金屬表面處理,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 
4.同一工廠具2個以上主要產品項目者,以產品占營業額比重最高者判定。 
Q7.案件審查過程是否會就個案進行查廠作業? A:依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如下: 
1. 屬A+(35%)等級之初次申請案件,或已取得產業發展署核發行業別證
明文件後,因應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之案件等,皆會赴廠查訪。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如申請資料具疑慮,並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
實有查廠必要者,得視個案赴廠查訪: 
(1)依第4點第1項第4款規定,檢附機器設備購置金額、營業銷售額,或依同
點第3項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金額偏低。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廠房面積狹小,難以採信可進行申辦案件所稱之生產活動。 
(3)檢舉案件。 
(4)其它特殊情形。 
 
Q8.申請案件之審理時間為何?其審查程序為何?  A:1.目前並無案件審理時間之限制規定,將因案件數量與案件檢附文件備齊
與否而異。 
2.產業發展署於案件受理後即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審理是否符合申請要件,
提報審查會審查後,函復申請廠商。 
Q9.雇主於產業發展署核發證明文件起6年內申請補發者,應如何辦理?   A:1.產業發展署證明文件為110年1月1日後核發 
(1)採線上申辦。 
(2)廠商使用工商憑證登入申辦系統,即可自行下載與列印符合資格同
意函。若廠商從未在產業發展署申辦系統使用工商憑證,插卡後需
先建立工商憑證帳號,其操作方式請參閱產業發展署網頁
(https://www.moeaidb.gov.tw)「申請事項」編號0034
製造業者申請引進移工案件專區之刊載說明。如有操作疑慮,
請電洽02-27541255分機3316客服專線協助。 
2.產業發展署證明文件為110年1月1日前核發之有效文件 
(1)採紙本申辦。 
(2)應備申請補發函文(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向產業發展署申請補發證明文件。產業發展署將於資料查
對後,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登載住址,以掛號方式寄送原發證 
明文件影本1份。
Q10.特定製程申請引進移工案件,遇有移工更動工作地點之辦理方式為何?  A:1.配合勞動部自101年2月起,取消移工隨同機器設備搬遷更動工作地點
須經產業發展署認定設備搬遷機制,爰產業發展署配合不再核發遷移設
備證明文件。 
2.已取得產業發展署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者,有廠址擴編、整編或廠名更
動者,於「廠登編號」、「行業別」、「最主要產品」,及「核配比率」未
更動者,無須向產業發展署申請變更原處分,得逕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
移工變更工作地點。 
3.除前述情形外之案件,移工調動新工作廠場(含取有特定工廠登記)相關
案件申請規範,屬勞動力發展署主管業務,相關疑慮請逕洽02-89956000。 
 
Q11.產業發展署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效期為何?  A: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第2點申請文件期限規範,產業發展署核發特定製程行業別
證明文件函效期為6年。 
Q12.產業發展署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於勞動部規定效期前多久可重新申辦?  A:產業發展署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於勞動部規定6
年效期屆滿前6個月,有再次申請需要者,應依產業發展署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遞案申請,並於申請表M343勾選再次申請,
填列前次產業發展署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日期、文號。  
Q13.購買已取得產業發展署核發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函文之工廠,
收購者有申請移工需求時,是否須重新向產業發展署遞案申請? 
A:1.依勞動部規定,引進製造業移工應符合該部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
條第1項附表5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爰於產業發展署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符合規定之獨資、合夥、
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產業發展署提列申請案件。 
2.考量被收購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變更後,其產製內容更動與否,涉及案
件資格認定及其適用之核配比率,收購者有申請移工需求時,仍須重新
取得產業發展署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函文。 
3.惟被收購工廠已聘有移工在案,收購者擬採接續聘續用移工者,其相關
規定,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Q14.現行(曾)聘有移工之臨時工廠登記業者,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取得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核發特定工廠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其移工之續(增)
聘是否須重新取得產業發展署申請案件資格認定證明文件? 
A:1.  109年6月2日前已聘有移工,且期間內已取得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或核發特定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其移工續聘無須重新取得產業發展署
證明文件,其相關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2.109年6月3日起始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因已逾勞動部同意臨時工
廠登記業者聘僱移工期限,依規定將廢止原聘僱序許可。該等業者於申
請特定工廠登記後,仍得以地方政府受理申請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聘
僱移工。爰曾聘有移工之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併
同原有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聘僱許可函等文件影
本,依本署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備文件,遞送申請案件。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6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 
(2)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已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於尚
未獲地方主管機關准駁通知者,取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理申請
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