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移工懷孕處理原則依照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 號函」:
「移工在聘僱工作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處理原則」處理。
2.勞雇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懷孕移工符合「不可歸責之事由」,移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3.若懷孕期間、勞雇合意解約,移工可自費在安置單位待產。
4. 移工有懷孕、分娩等情事,雇主不得以上開事由終止聘僱關係。若雇
主強迫遣返移工時,移工得透過1955 專線或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5. 倘雇主有違法片面終止聘僱關係之情事,情節重大者,勞動部應廢止
其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許可,並管制雇主 2年不得提出申請。
6.懷孕的移工若待產期間有身心不適情況,可檢具醫療機構開具的懷孕
診斷證明或是孕婦健康手冊,申請暫緩轉換事宜。
7.移工暫缓期間最長可至生產結束日起60天,移工要恢復轉換雇主應
於該期間屆止日起 10 日內提出,若逾期提出申請就應依規定出國。
8.懷孕移工申請暫緩轉換期的計算:生產後的暫緩轉換(60天)+法定
轉換期(60天)+申請展延一次(60天),移工只要在生產後半年內
找到新雇主,就不需被遺返回國。
9.懷孕移工如要回國待產,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
雇主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移
工之真意做解約驗證。
10.雇主聘僱外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移工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
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11.考量雇主用人需求,因移工懷孕勞雇合意解約,因不可歸責於雇主,
原雇主可以引進或聘僱新移工。
12.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可不計入懷孕人數,且不計入審查標
準第 14 條之7第1項第2款規定人數。
13.移工寶寶生父如果是國人就屬中華民國國籍,如果生母在懷孕期間,
跟其他男子有婚姻關係,會被推定為生母配偶的國籍。
14.就業安定管理會同意,移工發生行蹤不明或已出國,在台所生子女成
為非本國無證兒童及少年,其安置及家庭費用等項由該會補助辦理。
依據: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許可及管理辦法。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 號函
202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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