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知

DETAIL

一、問題與挑戰

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
110年缺工達
   13.1萬人

 

                

移工在臺工作有時間限制,工作6年
上人數逐年遞減,占移工
33.7%
9年以上更驟降至
11.7%

日本(技能2號)、新加坡(SPASS)

        積極延攬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在我國接受高等教育之副學士僑外生
臺工作管道有限

二、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規劃

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對象1

工人
 

在臺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符合薪資條件、技術條件,得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對象2

學試圖

副學士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技術條件,得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三、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一)

適用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

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開放類別
產業類: 製造 業、營造 業、海洋漁撈農業 (限外展 、農糧 )

社福類: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

其他 經部會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


申請永居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

(需符合每月總薪資5萬500元以上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

三、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二)

留用資格 / 外國人資格

 

薪資條件

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社福類:

1.機構看護: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 2.9萬元 以上

2.家庭看護: 每月總薪資應達 2.4萬元以上

技術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產業類:

               專業證照:各部會指定證照範圍

               訓練課程: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課程由各部會提出

    實作認定:各部會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

產業類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免技術條件

社福類:通過我國語文能力測驗及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

 

雇主資格

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次許可3年

名額核算

◎基於保障國人就業,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例如:雇主核配移工100人,中階人力不得超過25人)

移工、中階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例如:雇主聘僱員工100人,其中移工+外國專業人才+中階人力,最多合計不得超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