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與挑戰
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
110年缺工達 13.1萬人
移工在臺工作有時間限制,工作6年以
上人數逐年遞減,占移工33.7%,
9年以上更驟降至11.7%
日本(技能2號)、新加坡(SPASS)
積極延攬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在我國接受高等教育之副學士僑外生留
臺工作管道有限
二、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規劃
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三、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一)
適用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
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開放類別
產業類: 製造 業、營造 業、海洋漁撈 、農業 (限外展 、農糧 )
社福類: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
其他 經部會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
申請永居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
(需符合每月總薪資5萬500元以上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
三、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二)
留用資格 / 外國人資格
薪資條件
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社福類:
1.機構看護: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 2.9萬元 以上
2.家庭看護: 每月總薪資應達 2.4萬元以上
技術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產業類:
專業證照:各部會指定證照範圍
訓練課程: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課程由各部會提出
實作認定:各部會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
產業類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免技術條件
社福類:通過我國語文能力測驗及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
雇主資格
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次許可3年
名額核算
◎基於保障國人就業,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例如:雇主核配移工100人,中階人力不得超過25人)
◎移工、中階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例如:雇主聘僱員工100人,其中移工+外國專業人才+中階人力,最多合計不得超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