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謂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法律依據?
A1: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46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Q2: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如何?
A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1.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2.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家庭看護工為14年,其餘產業為12年)。
3.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並已出國者。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Q3: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A3:適用。倘若移工在臺工作未滿12年或14年離境,再來臺工作需連續工作6年,或累計滿12年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至於在臺工作已滿12年或14年,且已離境移工,僅限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得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以避免衝擊國內就業機會。
Q4:是否所有產業都可以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A4:現行外國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Q5:中階技術工作是否會開放其他產業?
A5:開放產業請參考第四題。未來如有其他重點產業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會商勞動部同意者,將滾動檢討納入開放產業。
Q6: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有無技術條件要求?
A6: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以上者,得免除技術條件。
Q7: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薪資條件為何?
A7:(一)中階海洋漁撈工作、中階製造工作、中階營造工作、中階外展農務工作、中階農業工作:
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3,000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但僑外生首次由雇主申請聘僱,
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以上,第二次申請聘僱時,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萬3,000元以上。
(二)中階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2萬9,000元以上。
(三)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萬4,000元以上。
Q8:經常性薪資定義為何?有沒有包含加班費?
A8: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Q9:每月總薪資之定義為何?
A9: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給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各月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津貼等)及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Q10: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申請前還是申請後薪資?
A10:申請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勞動部則會查核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Q11:勞動部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的查核方式?
A11: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展延聘僱許可時,依「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規定之文件」第4點第2項第1款規定,產業類雇主及機構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家庭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本部後續將依雇主所檢附前開證明文件,續以審核雇主前次聘僱許可之期間,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是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公告之數額,倘未符前開規定之數額,將不予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Q12:在哪裡可以找到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相關申請資訊
A12:可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