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知

DETAIL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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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 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
證明
.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 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
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
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
前項第一款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 簽證
第二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
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並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