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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移工宿舍,政府是有規定相關譬如室內大小、空間、安全等規範的,內容如下。 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尋問唐明外勞仲介、唐明移工仲介,我們可以會答您外勞申請、移工申請、移工管理、外勞管理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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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一) 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勞、移工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須有外勞、移工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如設置餐廳、廚房應合乎下列規定: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勞、移工混合使用。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六) 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三、伙食:
(一)雇主免費提供外勞、移工伙食者,應尊重外勞、移工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外勞、移工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勞、移工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勞、移工人數三十人未滿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勞、移工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貳、住宿:
一、建築與消防設施
(一)宿舍須取得依建築法規定住宿類之使用執照;以臨時性建築物充當宿舍者,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二)消防設施,應依消防法規設置,並須以外勞、移工易懂之文字標示。
二、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一.六公尺以上,其他時為一.二公尺以上;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寬度為一.二公尺),並以外勞、移工易懂之文字或標示,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三、宿舍不得設置於以下工作場所內:
(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四、外勞、移工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以總人數,每人應在三.二平方公尺以上。
五、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盥洗設備:
(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勞、移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便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勞、移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設施。
(四) 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其隱私。
六、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勞、移工應安排隔離措施。
七、訂定外勞、移工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公布。
八、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勞、移工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盡保護外勞、移工隱私。
參、管理方面:
一、以外勞、移工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勞、移工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二、雇主與委任之唐明外勞仲介、唐明移工仲介共同討論協助應設置外勞、移工生活管理人員,基準如下: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管理人員一人。
三、依以下規定於所聘僱外勞、移工中應配置具有雙語(即華語及該等外國人母國語)能力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力。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力。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人具有雙語能力。
四、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設置。
(一)聘僱外勞、移工數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二)聘僱外勞、移工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
六、雇主應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勞、移工管理、伙食及住宿問題,並專責處理。
(二)雇主公告外勞、移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會職業訓練局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三)雇主應公告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勞、移工免費申訴服務專線。
備註: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三、外勞、移工於工作場所內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雇主應隨即將發生事件緣由、時間、地點、人數、肇事者(或主事者)姓名及護照號碼等相關資料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四、地方主管機關對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中建築物及消防設施之查察有疑義時,得會同各地方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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