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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和大家分享兩項有關移工的法規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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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有關年資的放寬。過去規定移工若想申請轉為中階技術人力,必須在台灣同一個僱主處「連續」工作滿六年,這讓許多因故中斷工作合約的移工無法取得資格。最新的法規已經做出調整,現在只要移工在同一僱主處「累計」工作滿六年,即可符合轉為中階技術人力的申請資格。這項修正針對實務中許多外國人在某段時間離台,再返回原僱主繼續工作的情況,提供了更彈性的認定方式,也讓企業在人才延攬上更具彈性。
第二部分是關於中階人力轉回移工身分時的居留變更問題。當移工升為中階技術人力後,若因故轉換僱主並暫時找不到新工作,且尚未達到就業服務法規定的總工作年限上限(12年或14年),可選擇降轉回原本的移工身分,繼續擔任家庭看護或其他工作。早期實務上在辦理降轉後,雖然勞動部已核發移工的聘僱許可,但在辦理居留理由變更時會遭移民署駁回,造成移工權益中斷與身分不穩定的問題。如今這個行政協調已經完成,移民署已同意,移工在本國境內即可直接辦理居留理由的變更,不必再出境重辦,大大減少了人員往返與成本壓力。
談到這些規範的修正,其實是反映了長期以來業界存在的實務狀況。例如有部分企業為了節省人力成本,在移工三年期滿後,要求其回國三個月再重新聘僱。這樣操作的目的其實是避免勞基法第十條規定的「年資合併計算」,進而節省日後需支付的特休與資遣費用。然而這種方式雖在法規上能成立,但當中階人力制度開始施行後,便產生了矛盾:移工因年資中斷,無法累積六年而失去申請資格。等到真正符合六年累計條件時,常常已過了最佳留用時機,甚至早已離台或轉職他處,導致企業失去真正的熟練人力。
我個人認為:不要把移工當成不懂事的人看待,留才最重要的是「真誠」對待。若企業只是以規避成本為出發點來操作人事政策,長期來看,不但留不住人,反而會失去團隊的信任與穩定性。能夠善待移工、尊重他們的勞動價值,才是真正永續經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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