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將在114年7月後實施,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免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勞 - 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免巴氏量表即可申請移工
立法院於113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
第46條修正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
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即免巴氏量表評估)。
【預估將在114年7月後實施】。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後,依憲法規定,送總統及行政院,
若行政院也確認沒有問題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
至於公布後多久施行,則是看法條有無特別明定施行日
(可能是由立法者直接決定,也有可能是其他機關事後決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另同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
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必須遵守。
由於【就業服務法】第46 條修正案牽涉到相關子法,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文件效期與書表等,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16 點規定,勞動部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