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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製造類雇主以初招函引進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後續名額認定說明

一、合意廢聘轉換雇主:
1. 等待轉換雇主期間該名額視為保留名額,外國人離境、死亡或行蹤不明,該名額得遞補或重招。
2. 外國人行蹤不明,依規定完成通報程序(勞動部有核函),如未查獲離境,得於外國人行蹤不明日起滿三個月後的六個月內申請遞補(剩餘工期未滿六個月不得遞補)。
3. 雇主如未於外國人行蹤不明日起滿三個月後的六個月內申請遞補,申請重招時勞動部會核發該名額之重招函,但外國人未查獲離境前,該名額不得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有這種情況請將重招函保留)。
4.外國人如入境未滿一年,於轉出公告期滿前14日內,得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轉換雇主期限60日,於轉出公告期限屆滿後,外國人滯台逾期居留(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也未通報行蹤不明),該名額於辦理重招時,會核發重招名額,但外國人未離境前,不得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有這種情況請將重招函保留)。
5. 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該名額釋放出來,雇主可經求才、初招程序將該名額申請回來。
二、外國人以三方合意轉換雇主後,該名額釋放出來,雇主可經求
才、初招程序將該名額申請回來。
三、有關保留名額是否得切結放棄遞補或重招,因無法源依據,發展署事務中心目前尚未完成簽核,故僅能照目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