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有關年資認定、併計等之疑義?
勞工的服務年資直接影響到勞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在適用該法的事業單位工作滿半年後,勞工就享有年資相關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然而,在勞資爭議中,對年資的認定和合併計算常引發不同的見解。以下根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說明年資的計算方式:
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終止後,若在三個月內重新訂定契約或繼續履行原契約,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20條:當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承認並繼續計算。
第57條: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但若因雇主調動或依第20條規定,由新雇主承認的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84條之2:勞工的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施行細則第5條:工作年資以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的年資亦應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僅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此外,某些特殊情況下,年資的認定與合併計算如下: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但停薪期間不計入。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這段期間應計算在年資內。
參考法源包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上述規定與解釋有助於明確勞工在不同情況下的年資計算,保障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