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移工遞補等待期今生效 勞動部:移工未出國或無新雇主 仍由原雇主負責
立法院院會於4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案,即日起生效。修正案針對移工行蹤不明時,
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進行調整,由原先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而家庭看護移工的等待期則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
然而,若移工與雇主達成轉換雇主協議,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而移工尚未出國或未由新雇主續聘之前,
原雇主仍須負擔移工的生活照顧及依期限出國的責任。
總統府於5/10公布修正條文,使得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的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而家庭看護移工的等待期縮短為1個月。
對於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的情況,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自即日起,當移工行蹤不明時,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而家庭看護工雇主則是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
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超過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對於法令即日生效,先前雇主等待遞補期間符合新法規定標準的情況,勞動部表示,若移工在5/12前發生行蹤不明,
雇主可於移工失聯後滿3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或家庭看護雇主滿1個月以上且未滿3個月時,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
舉例而言,若移工在今年6/1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可於同年8月30日起申請遞補;而家庭看護雇主可於同年7月1日起申請,
皆符合新修正條文的規定。
此外,雇主與家庭看護移工合意轉換雇主,經勞動部於今年6/1發函廢止聘僱許可,
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滿1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隔日起,即7/2起,雇主可提出申請遞補,
最晚應在符合資格起6個月內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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