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是否有特休?
外籍勞工在臺灣工作,若符合《勞基法》第3條適用行業範圍(例如製造業、營造業、農林漁牧業等),則享有與臺灣勞工相同的權益,包括不低於基本工資、一例一休制度以及特休等。然而,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無法獲得特休的保障。但是,勞僱雙方可以在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和特休天數等內容,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明確的保護。外勞合約結束後重簽契約,是否沿用年資?
當外籍勞工的合約到期並重新簽訂契約時,根據《勞基法》第10條的規定,若在合約到期後不滿三個月內續約或繼續履行原約,則勞工的前後工作年資可以合併計算。然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規定,年資的累計不得超過12年。對於外籍看護工和家庭幫傭,由於他們不適用於勞基法,即使在三個月內續約,他們的工作年資也無法合併計算。
外勞特休有幾天?
適用勞基法的外籍勞工,例如在工廠工作的員工,根據《勞基法》第38條,如果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就有資格享受特別休假,和臺灣勞工享有相同的權益。特別休假的天數根據工作滿的年限而定: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的具體安排由勞工自行排定,不過僱主和勞工可以商量調整休假日程,但需要考慮到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
如果勞工符合特別休假的條件,僱主應告知勞工休假安排。如果因為年度結束或合約終止而無法休完特別休假天數,僱主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如果未休的特別休假天數在年度結束後延期到下一年度,僱主仍需支付相應的工資。僱主應在工資清冊上記載每年特別休假的日期和未休天數,並以書面形式定期通知勞工。
如果勞工主張特別休假的權利,僱主認為權利不存在,則僱主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其觀點。
不適用勞基法的外勞特休日
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並不適用於勞基法,但在勞動契約中的勞動條件,不可低於該國政府所公告的契約範本。因此,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籍看護和幫傭每工作7天得休假1天;在台工作滿1年以上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7天的特別休假。若雇主要求看護工或幫傭於休假日工作,則需發給加班費。外勞請特休時 3點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