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
十三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
二年五月三十日。鑒於我國企業組織型態眾多,除公司、獨資商號、合夥
外,尚有有限合夥,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
產業人才短缺問題,考量實務上外國人受聘僱於同一雇主,因各種因素導
致外國人受聘僱期間中斷,致外國人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達六年以
上,仍無法受雇主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影響我國中階技術人才之延攬,
並為簡政便民,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增列有限合夥登
記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
六條)
二、 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序,雇主因故不能引進者,即得於
許可引進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修正條文第
三十條)
三、 放寬申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四
十三條)
四、 訂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得免附特許事業許可。
(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三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
二年五月三十日。鑒於我國企業組織型態眾多,除公司、獨資商號、合夥
外,尚有有限合夥,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
產業人才短缺問題,考量實務上外國人受聘僱於同一雇主,因各種因素導
致外國人受聘僱期間中斷,致外國人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達六年以
上,仍無法受雇主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影響我國中階技術人才之延攬,
並為簡政便民,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增列有限合夥登
記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
六條)
二、 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序,雇主因故不能引進者,即得於
許可引進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修正條文第
三十條)
三、 放寬申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四
十三條)
四、 訂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得免附特許事業許可。
(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