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計畫目的
為維護外籍家庭看護工(下稱外看)之休(請)假權益,並保障被照顧者對於所聘外看休(請)假期間之照顧品質與安全,
勞動部(下稱本部)針對聘僱外看之長期照顧家庭,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下稱短照服務),
依渠等評估符合長照需求者情形分別補助38天或31天短照服務,鼓勵雇主予外看適當休息,確保外看勞動權益。
貳、 辦理期間
本計畫(下稱短照服務)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至同年12月31日止;另自113年起,每年度辦理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參、 補助對象
聘有外看之被照顧者,經各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下稱照管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肆、 補助項目及基準
1、 本計畫對象使用短照服務,應依福利身分別給予補助,短照服務補助對象身分別及補助比率(如附表1)。
2、 短照服務補助項目、內容及補助金額(如附表2)。但外看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
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內提供照顧者,限提供附表2之機構住宿式短照服務。
3、 比照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標準,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6級者,
每年得使用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7,780元;長照需要等級為第7級至第8級者,每年得使用額度為7萬1,610元。
為維護外籍家庭看護工(下稱外看)之休(請)假權益,並保障被照顧者對於所聘外看休(請)假期間之照顧品質與安全,
勞動部(下稱本部)針對聘僱外看之長期照顧家庭,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下稱短照服務),
依渠等評估符合長照需求者情形分別補助38天或31天短照服務,鼓勵雇主予外看適當休息,確保外看勞動權益。
貳、 辦理期間
本計畫(下稱短照服務)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至同年12月31日止;另自113年起,每年度辦理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參、 補助對象
聘有外看之被照顧者,經各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下稱照管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肆、 補助項目及基準
1、 本計畫對象使用短照服務,應依福利身分別給予補助,短照服務補助對象身分別及補助比率(如附表1)。
2、 短照服務補助項目、內容及補助金額(如附表2)。但外看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
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內提供照顧者,限提供附表2之機構住宿式短照服務。
3、 比照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標準,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6級者,
每年得使用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7,780元;長照需要等級為第7級至第8級者,每年得使用額度為7萬1,610元。
長照需要等級 | 短照服務 | |||
給付額度 |
部分負擔 |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一般戶 |
第2級 | 87,780元 |
0% | 5% | 16% |
第3級 | ||||
第4級 | ||||
第5級 | ||||
第6級 | ||||
第7級 | 71,610元 | |||
第8級 |
1、 由被看護者所在地照管中心受理申請,經評估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核給短照服務補助金額,
照管中心應指派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責短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擬訂照顧計畫及其他管理事項。
2、 補助對象接受之短照服務,其服務提供單位須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之長期照顧特約服務提供單位。
3、 短照服務提供單位應與補助對象簽訂契約;補助對象使用短照服務之費用,應依其身分別部分負擔,
部分負擔費用由服務提供單位於服務提供後,向補助對象收取,並應開立收據。
4、 補助對象使用短照服務之政府應負擔費用,由服務提供單位於衛福部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及申報,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查後,按月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費用撥付。
陸、 經費核撥作業
1、 本部應於年度開始前,預估該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短照服務補助經費,由本部每年分2期(1月及7月)先予預撥;
為利掌握本服務之執行情形,後續由衛福部於提供服務之每次月20日前提供前一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短照服務之使用人次、
使用人數及服務金額予本部(如附表3)。
2、 每年度核銷共分2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7月20日前及12月20日前,分別檢附前年度12月至當年度6月
(即第1期核銷為7個月)及當年度7至11月份(即第2期核銷為5個月)補助費結算表等相關文件送本部辦理經費核銷事宜,如有結餘款,則一併繳還。
柒、 其他事項:計畫經費來源,由當年度本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並視實際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及修正本計畫內容。
附表一
短照服務補助對象身分別及補助比率
柒、 其他事項:計畫經費來源,由當年度本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並視實際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及修正本計畫內容。
附表一
短照服務補助對象身分別及補助比率
項次 | 身分別 | 補助比率 |
(一) | 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 | 全額補助 |
(二) | 非屬第(一)項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 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 95% |
(三) | 第(一)、(二)項以外對象。 | 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