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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勞不觸法-指派工作篇

第一項
•如被看護者身體已經好轉不需要移工,亦不得指派移工照顧原本照護對
象以外之人或從事其他許可外之工作,應報請主管機關提前終止聘僱
關係。
「幫傭」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需之家務皆屬之;而
「家庭看護」主要是在照顧被看護人及其必須之相關生活。
第二項
• 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的移工,不得從事看護以外之工作。
• 不管是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雇主都不能指派其從事營利性質等
許可以外之工作。
第三項
• 製造業廠工未經申請不得調派工作地點,亦不能指派合法申請之移工至
許可工作地之外的地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第四項
•雇主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讓移工從事聘僱許可函上所載之工作,即便
是移工要求變更工作內容,不管是默示、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
作,雇主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第五項
•雇主依法不得任意變更所聘移工之工作場所,若有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
之情事者,須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後,始得調派。
第六項
• 不同法人格,代表不同雇主,故不同的養護機構,縱使負責人為同一
人,仍不得指派移工為其他養護機構工作,否則視為移工從事許可外
工作。

申請外勞有很多法規要注意,其實現在繁忙的上班族,
根本無法研究,建議找唐明外勞仲介,幫您服務,
雇主只要懂得發薪水用外勞,其他雜事一律交給唐明移工仲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