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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不得轉換雇主

如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移民、船舶被扣押、沉沒、修繕無法繼續作業、
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
得由您或您的雇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屐署申請轉換雇主。

如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雇主無法繼續聘僱者,
得於向勞動部申請認定核准後,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登錄資料,
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另您在辦理轉換時,
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若您不願意轉換雇主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轉換作業後,仍無人接續聘僱,
原雇主即應負責安排您出國。原雇主已行蹤不明者,
由當地縣市政府會同當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辦理您的出國事宜。

若您在臺工作期間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情事,應由新雇主委託唐明外勞仲介代為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您應敦請新雇主於期限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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