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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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外籍看護及幫傭的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A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 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 14天。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應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
Q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
A1. 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算是違法僱用喔!
2.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
Q
同一個負責人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A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
Q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A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
Q
外籍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A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
Q
雇主可以讓聘僱的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A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3 款之規定。 -
Q
法令有規定雇主所聘僱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嗎??
A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是捕撈、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到岸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但是不可以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也不可以從事建造漁船及本船機械維修等許可以外之技術性工作。 -
Q
雇主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外籍漁工的勞、健保嗎??
A雇主要在外籍勞工入國時就申報辦理勞、健保,不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 -
Q
因為買賣漁船,船主姓名不同了,但船名沒變。這樣外籍漁工要辦理承接嗎??
A買賣後船主名字變更,權利義務就改變了,所以要依照規定向勞動部辦理外籍漁工轉換雇主,或者辦理接續聘僱。 -
Q
如何申請屠宰業的外籍勞工??
A雇主欲申請屠宰業之外勞,須先經農委會認定具屠宰工作資格,並先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登記,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始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