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Q

    外籍看護可以隨被照顧人至養護中心照顧嗎??

    A
    雇主取得核備函後,外籍看護才可隨被照顧人至養護機構協助照護工作,核備函有效期限為2個月,如有延長必要,雇主可再向勞動部申請。1年內累計調派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雇主未事先報備,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的罰鍰。

    家庭看護工至養護中心協助報備需準備文件
    1、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AF-022資料異動申請書
    2、聘僱外籍勞工雇主親自取件聲明書
    3、留宿於養護機構切結書
    4、養護機構切結書
    5、養護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上述申請作業時間(文件齊全) 第一次約一個月工作天可核定
    延長調派約十五天作天可核定
  • Q

    外籍看護工提前解約,辦理轉出應該要注意那些事項??

    A
    1、須向勞動部報備,辦理轉出。
    2、收到勞動部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轉出期間轉出期間外勞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
    7、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8、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9、倘若外勞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1. 本國雇主於第1 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2. 聘前講習自1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 含) 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 Q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A
    雇主得委託親屬代理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若是聘僱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若是聘僱家庭幫傭,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 Q

    有關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A
    雇主引進外國勞工滿3 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 及11 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 條及15-7 條規定。
  • Q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 個月
  • Q

    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A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如在申請過程中,被看護者離世,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
  • Q

    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A
    雇主應在3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勞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