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 Q

    有關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A
    雇主引進外國勞工滿3 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 及11 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 條及15-7 條規定。
  • Q

    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A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如在申請過程中,被看護者離世,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
  • Q

    雇主可以讓聘僱的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A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3 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