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Q

    外籍看護可以隨被照顧人至養護中心照顧嗎??

    A
    雇主取得核備函後,外籍看護才可隨被照顧人至養護機構協助照護工作,核備函有效期限為2個月,如有延長必要,雇主可再向勞動部申請。1年內累計調派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雇主未事先報備,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的罰鍰。

    家庭看護工至養護中心協助報備需準備文件
    1、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AF-022資料異動申請書
    2、聘僱外籍勞工雇主親自取件聲明書
    3、留宿於養護機構切結書
    4、養護機構切結書
    5、養護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上述申請作業時間(文件齊全) 第一次約一個月工作天可核定
    延長調派約十五天作天可核定
  • Q

    外籍看護工提前解約,辦理轉出應該要注意那些事項??

    A
    1、須向勞動部報備,辦理轉出。
    2、收到勞動部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轉出期間轉出期間外勞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
    7、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8、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9、倘若外勞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 Q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 個月
  • Q

    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A
    雇主應在3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勞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 Q

    外籍看護及幫傭的年假特休規定為何??

    A
    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 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 14天。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應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 Q

    外勞要來了,僱主要準備什麼東西??

    A
    雇主要提供三餐及住宿。三餐的部分要讓外勞吃得飽為原則。寢具的部分也是由雇主準備唷。